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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到夏季高温季节来临,人长时间在户外劳动或处于酷热之中,极有可能中暑,严重时还会威胁生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高温津贴就是企业单位依照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给予在高温天气环境下工作的劳动者的劳动津贴,属于法定劳动津贴。
发放条件: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夏季高温津贴。
对于劳动者工作场所的性质难以确定的特殊情况,企业应结合实际,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形式,合理制定发放办法。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向劳动者发放的高温津贴应纳入工资总额。
因此,高温津贴的性质属于工资,是国家规定的津补贴项目,并非单位福利,支付高温津贴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在工资清单中列明高温津贴具体项目及数额。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者在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剔除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以及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后,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根据《关于调整本市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规[2019]19号),自2019年6月起,企业每年6月至9月应当向符合条件的劳动者支付夏季高温津贴,本市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300元/月。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为从事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钣金,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徐某是一家钣金公司的焊工,有时涉及室外工作。2022年2月公司解除与徐某的劳动关系。徐某因与公司存在劳动纠纷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2021年的高温津贴。钣金公司主张工厂内有降温设备,无需支付高温津贴。
该案仲裁后原告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所主张的降温设备实为一台电风扇,而徐某系电焊工,显然仅有一台风扇不能将工作场所的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且徐某岗位还涉及室外工作,故判决公司应当支付徐某主张的高温费。
在高温季节,用人单位有义务为职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如劳动者有室外露天作业以及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夏季高温津贴,此系法定义务,企业应当予以重视。
2021年8月31日,程某与所在建筑安装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当年国庆节前,公司发给每个员工4个月高温津贴费共计1,200元。程某得知这一消息后找到公司半岛电竞,要求公司支付其在职期间的高温津贴半岛电竞。公司认为,程某在发放高温津贴前已经离职,不能享受该补贴。
程某因此申请仲裁后起诉至法院,法院认为程某付出的劳动符合高温津贴的发放条件,公司应当支付程某高温津贴900元。
高温津贴是补偿职工在特殊条件下的劳动消耗及生活费额外支出的工资补充形式。只要劳动者在高温条件下付出了劳动,就应获得高温津贴。程某在公司发放高温津贴时虽已离职,但他在高温季节为公司工作了三个月,理所当然地与其他职工一样享有领取高温津贴的权利。
第十二条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条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
第二条 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夏季高温津贴。
对于劳动者工作场所的性质难以确定的特殊情况,企业应结合实际,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形式,合理制定发放办法。半岛电竞半岛电竞